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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《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经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,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。修订后的《条例》一大亮点是优化了摆卖、设摊经营管理方式,“摆地摊”不再被全面禁止。
近年来,在深圳各大商圈等地,常常能看到一些装饰精致的“地摊”,不仅有卖烧烤、水果和奶茶的,也有卖手工艺品、衣服、鲜花等等,吸引了不少市民前往体验和消费。小小的“地摊”,充满了热闹的气息,城市“烟火气”扑面而来。
“地摊经济是人间的烟火,也是一个城市生机活力。更重要的是,由地摊刺激的消费需求,有助于拉动城市经济增长。只要合理规范和管理,可以留住这样的‘风景线’。”在深圳市人大代表、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振辉看来,“文明风”和“烟火气”同行,才是城市最好的街头风景,因此有必要修订《条例》提升行政执法温度,平衡群众需求和城市管理的需要,让“人民城市”容颜常新、安全常在、温度常存。
记者注意到,《条例》将原本“禁止商店、门店超门、窗外墙摆卖、经营”的规定,修改为“商场、门店超出门、窗外墙摆卖、经营的,应当符合规范”;在原《条例》“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、人行天桥、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、摆摊设点、销售商品”的基础上,增加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方便群众、布局合理、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”的例外规定,以兼顾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和城市整体市容美观有序,留住城市“烟火气”。
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摆摊。《条例》内容的一大前提是“应当符合规范”,具体规范由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制定。不符合规范的,《条例》规定由市、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同时,如果摆摊范围超过划定场所,也将受到处罚。《条例》规定,除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外,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品、摆摊设点、销售商品。违反此项规定的,由市、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由市、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占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没收违法堆放、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。 (深圳商报首席记者 陈小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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